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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国际人权机构的互动

图片来源:©儿基会/UN0148747/Volpe

背景介绍

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联合国会员国再度承诺“积极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并支持 "进一步将人权置于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主要位置,并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进行更密切的合作。”这一承诺要求加强与国际人权机制的互动和参与。同时,为联发援框架提供规范基础的《2017年联发援框架指南》的三项综合方案编制原则之一是 "人权、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进一步巩固了人权在国家一级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强调了人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

本指南中的“人权机制”一词是指联合国条约机构和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机制,包括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人权高专办作为联合国机制的秘书处,而国际劳工局则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机制提供服务。

这些机制尽管性质不同,但相互支持,相辅相成。从整体上看,它们的建议对于将法律义务和国家承诺转化为改善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路线图至关重要。

加强参与意味着确保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了解自身工作与人权机制之间的相互支持作用,了解机制与自身工作的相关性,并利用机制在国家层面推进人权和发展目标。

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单独或集体贡献是非常宝贵的,有助于确定国家一级的人权挑战和优先事项,并评估国家在执行先前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反之,联合国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如果对驻地协调员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提高参与度有益,就会更有针对性、更易实施,从而与联合国系统在国家层面的工作关系更为紧密。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协助各国制定框架,将这些机制提出的建议有机地整合起来,并可以在支持所有建议落地和切实"将权利落实到位 "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南旨在提供与所有人权机制互动的实用方法,其结构如下:

基于联合国条约设立的机构

基于联合国条约设立的机构是由提名和选举的独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每个委员会负责监督对与之相关的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例如,《儿童权利公约》下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1] 。

基于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构,包括特别程序

宪章机构(现人权理事会附属机构)监测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对人权标准的遵守情况。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是带有任务的独立人权专家从专题或具体国家的视角就人权问题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特别程序可以是个人(称为 "特别报告员 "或 "独立专家")或由五名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由人权理事会任命,以个人身份任职。他们是独立人权专家,不是联合国工作人员,不代表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

普遍定期审议

相比之下,普遍定期审议是联合国成员国对人权记录的定期审议,目的是定期审查成员国为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履行其人权义务而采取的行动。

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和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包括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机制,主要包括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后者负责定期审查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还有一些申诉机制,包括代表和投诉程序,以及处理结社自由的具体程序。

人权理事会:它是什么?它与我的工作有什么关系?

人权理事会成立于2006年,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报告。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中由47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机构,每个成员的任期为3年。人权理事会拥有广泛的任务,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解决侵犯人权的状况以及对此提出建议。人权理事会有能力讨论所有需要其全年关注的人权专题和局势。理事会的会议、程序和附属机构的信息,请前往人权理事会网站

人权理事会的两个机制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关系密切:即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查。这两个机制都能带来宝贵的人权信息,可作为实地规划和方案编制工作的战略投入。国家工作队在支持两大机制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资源


脚注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除外,该委员会是通过经社理事会决议设立的。